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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进程,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江西省南昌市第一中学,英文全称NO.1 MIDDLE SCHOOL OF NAN CHANG.创立于1901年、首批省级优秀重点中学,南昌市名校。学校高中部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红梅路266号(朝阳校区),初中部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罗家塘41号(松柏校区)。

    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南昌市教育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实施学制三年制初中和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完全中学。

    第四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全过程。

    第七条 学校坚持传承百年人文传统,以“国学人文”为核心,培育学生核心素养,以院士传统、教师专业精神引领学生未来成长,形成特色鲜明,办学良好的新格局。

    第八条 近期目标: 以科研为先导,课程改革为主线,全面深化素质教育,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实现“百年一中精神引领,院士摇篮弦歌不辍,国学人文涵养底蕴”的特色目标,使学校在基础教育界成为南昌旗帜、江西窗口。

    第九条 一中精神

           爱国精神 革命精神 科学精神 自强精神

    第十条 校训:勤朴严实 开拓创新

           校风:勤奋守纪 敬业博识

           教风:修学示范 教学相长

           学风:乐学进取 探究创新

    第十一条 学校标识

      1.校徽

    校徽说明:校徽以汉字的“1中”和一中拼音的首字母“YZ”组合变形而成。

      2.校歌:《南昌一中校歌》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保障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管理职能,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科教处、总务处、安稳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发起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班子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和纠纷调解机制,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教师和学生申诉的受理、调解和解决的规则。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要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二)对难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教师、学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争议,学校应当积极应诉,认真落实法律文书要求学校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二十条 政教处、团委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德育工作。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规划和计划,确定各年级、教研组、学生会及各职能部门的德育任务,协调校内外各德育途径之间的相互配合,考核教职工德育工作绩效。校团委、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主管理的基本组织,要充分发挥学生群体组织优势,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生动活泼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活动,丰富德育内容,增强德育实效。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并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及管理工作。

   (一)教研组工作实施组长负责制,教研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具体制定并落实本教研组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组织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工作,领导本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

   (二)教研组下设年级备课组,备课组工作由备课组长负责,备课组长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本年级本学科的集体备课、质量评估、课堂改进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科处,下设学校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校内学术交流、论文评选、课题管理等;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并组织开展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研究学校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供校长决策参考。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并与学生家长做好联系沟通工作。此外,班主任工作是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指导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方面,班主任是德育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德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坚持立德树人,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思想政治素质为核心内容,以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为素质教育的灵魂,依据教育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教育法规全面实施学校德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据国家课程计划及《课程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学年度课程计划,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按照课程计划执行。根据国家课程方案,结合学校特点,设置必修、选修、校本、走班四类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特色“国学人文”课程体系。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由校长、分管校长、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组成的德育管理网络,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向学校负责本学科教学质量,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推进教师专业发展,贯彻落实课程计划。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本年级学科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共青团组织是对学生思想工作教育的重要部门,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搞好团组织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组织者、管理者,承担着组织、协调、沟通本班学生、教师、家庭之间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的职责。是学校德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力量。学校优先选聘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由校长、分管校长、教务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落实图书馆、实验室、地理历史功能房的开放计划,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可持续发展奠基。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管理和监控制度,管理教材教辅资料,严格控制学生课外负担,针对学生实际,进行分层要求,加强个别化辅导,促进学习困难学生转化。探索分层教学,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

    第三十三条 教师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认真参加学校主课题研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每年每位教师撰写教学论文不少于1篇,每年每位班主任教师按照学校主题撰写教育论文不少于1篇。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切实加强体育、艺术、卫生工作,确保学生每天在校锻炼一小时。每学年组织开展体育节、艺术节、社团节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卫生防疫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制度,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第三十五条建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建设“智慧校园“的要求,整合教育信息资源,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信息素养。探索信息技术与教学、管理的整合,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能。加强与兄弟学校的信息合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以开展“名师工作室”为契机实施教、研、训一体化的校本研修,组织开展名师带动计划,进行师徒结对、导师制活动,定点专人培养。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尊重、关心、热爱、保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各类政治业务培训,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使成为“四有”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参与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管理指导和评价学生权,申报专业职称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入学与学籍管理

1、 根据《教育法》,学校初中部招收九年义务教育的当年应届小学毕业生入学。高中部招收全市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中毕业生入学。

2、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招政策录取新生。义务教育初中按照国家政策就近入学。学生取得入学通知书后,即取得入学资格。在规定时间内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新生学籍。

3、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4、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区)、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计划进行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为每名学生建立学籍号码,直到毕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2、学生享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提出意见、建议和评议的权利;

3、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业成绩和品行评定上获得公正评价;

5、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学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6、学生确因特殊原因转学、休学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学校将严格按照江西省、南昌市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7、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2、遵纪守法,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争做具有良好行为习惯、健康人格的现代中学生。

3、牢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处理与老师、同学等方面的关系,文明礼貌,善待他人,建立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

4、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学校、班级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5、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6、认真、诚信地参加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各项学业考核、测试。

    第四十七条奖励与处分

1、对于品德优秀,学习刻苦努力,学有特长,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制度等的学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特此设立“自强奖学金”。授予此类学生各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励分为:校级荣誉、推荐参评国家、省级、市级荣誉。

2、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将予以批评教育及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受到处分满一学期的同学,经考察表现良好,可以按程序,向政教处申请撤销处分。

3、学校实行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学校给在籍学生建立电子成长档案,每学期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奖励与处分情况),毕业时记入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撤销的处分不做记录),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开发各类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教育资源,主动与社区、家庭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学生家长支持和配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充分开发和利用社区、社会教育基地的资源,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注重学生的知行统一,注重实践体验,注重寓教于乐,帮助学生认识社会,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各种资源、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社区单位文明共建、社会服务志愿者等形式,加强与社区、社会的联系。学校充分利用社区优质资源,努力开发和形成学校教育教学发展需要的课程,努力形成学校与社区一体化教育模式。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单位、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校联处,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吸收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不断创新优化,提升学校的社会满意度。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教育经费拨款。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恶意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加强对体育场、图书馆、实验室、理科探究式、历史地理功能房、音体美教师、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教育集团管理

    第六十四条 南昌一中教育集团是南昌一中初中部、南昌八中初中部、桃花中学初中部、云飞学校初中部四大校区组成,各校区由南昌一中集团总校派驻执行校长,对执行校长考核严格按照《南昌一中教育集团执行校长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严格按照《推进全省义务教育优质学校带动薄弱学校发展改革实施方案》(赣教基〔2014〕40号)和《南昌市教育集团发展带动战略实施方案》(洪教义教字〔2016〕10号)等相关文件落实并制定相关制度。

    第六十六条 南昌一中教育集团内各成员校区严格按照集团制定《南昌一中教育集团章程》《南昌一中教育集团内部教师交流办法》《南昌一中教育集团执行校长考核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领导班子会研究讨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南昌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修订需要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经行政会议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南昌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南昌市第一中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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